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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zer.工商 登記 地址com>域名國際仲裁成果激發暖議!微信案後來再一彈!!


  (噴鼻港秘書處)
  行政專傢組裁決

  案件編號. HK-1500822
  上訴人: 雷蛇(亞太)私家有限公司(Razer (Asia-Pacific) Pte Ltd)
  被上訴人: 劉軍
  爭議域名 : <razer.com>

  1商業地址. 當事人及爭議域名
  本案上訴報酬雷蛇(亞太)私家有限公司(Razer (Asia-Pacific) Pte Ltd),地址為新 加坡 469029,#07-05 菜市巷 514 號。

  被上訴報酬劉軍,公司登記爭議域名<razer.com>, 由年夜連瑞澤農藥株式會社經公司登記地址由過程註冊商35 Technology Co.,Ltd 在1998年5月15日註冊。年夜連瑞澤農藥株式會社2013 年4 月30 日將爭議域名讓渡給 被上訴人。

  2. 案件步伐
  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央噴鼻港秘書處(“噴鼻港秘書處”)於 2015 年 12 月 15 日收到上訴人 依據internet絡名稱及數碼調配公司(ICANN)施行的《同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以下簡 稱《政策》)、《同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及亞洲域名爭議解 決中央(ADNDRC)《同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增補規定》(以下簡稱《增補規定》)提交的 中文上訴書,要求指定一位專傢構成專傢組審理本案。2015 年 12 月 16 日,噴鼻港秘書處 以電子郵件向上訴人傳送上訴確認通知,確認收到瞭上訴人的上訴書。噴鼻港秘書處亦在同 日以電子郵件向 ICANN 及本案爭議域名的註冊商 35 Technology Co., Ltd 傳送註冊信息 確認函,哀求確認爭議域名註冊信息。註冊商即日回應版主確認:(1)爭議域名由其提供註 冊辦事;(2)被上訴報酬爭議域名註冊人;(3)ICANN《同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UDRP商業地址)合用所涉域名上訴;(4)爭議域名註冊協定運用的言語為中文。

  本案步伐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正式開端。同設立登記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央以電子郵件向被上訴 人發送上訴通知、上訴書及附件(附件 6 除外),並同時抄送 ICANN 和註冊商,2015 年 12 月 21 日補發附件 6。被上訴人 2016 年 1 月 5 日(在規則問難時光內)提交問難書。

  2016 年 1 月 8 日,噴鼻港秘書處向林樂夫師長教師收回列為候選專傢通知營業登記,請其確認是否接收 指定,作為本案專傢審理案件,並在當事人世堅持自力公平。同日,候選專傢回應版主噴鼻港秘 書處,批准接收指定,並包管能在兩邊當事人之間自力及公平地審理本案。

  同日,噴鼻港秘書處向兩邊當事人及上述專傢傳送專傢指定通知,指定林樂夫師長教師為本案獨 任專傢,成立一人專傢組審理本案。依據《規定》第 6(f)條和第 15(b)條,專傢組應該 在 2016 年 1 月 22 日前就本案爭議作出裁決。

  3. 事實配景 依據上訴人所提交的上訴書和被上訴人所提交的問難書,兩邊不爭議的樞紐事實如下:

  (1)爭婆婆和媳婦對視一眼,停下腳步,轉身看向院門前,只見前院門外也出現了王大和林麗兩個護士,盯著院門外。出現在路盡頭議域名由年夜連瑞澤農藥株式會社在 1998 年 5 月 15 日註冊並運用。

  (2)被上訴人於 2013 年從“如何?”藍玉華期待的問道。年夜連瑞澤農藥株式會社得到瞭爭議域名。 (3)年夜連瑞澤農藥株式會社厥後註冊並運用域名 dlrazer.com。
  (4)此刻被上訴人運用爭議域名經營無關“Sanxinda 玻璃瓶興趣者”(Sanxinda Glass Bottle Lovers)的網站。

工商登記  (5) 美國公司 kärna LLC 在 1998 年以“RAZER”作為從屬brand運用,厥後在中國以及世 界各地申請瞭“RAZER”的牌號。

  (6) 上訴人於 2003 年 12 月在新加坡建立。

  (7) 兩邊已經會商發售爭議域名。

  4. 當事人主意
  A. 上訴人的主意

  無關牌號權益,上訴人主意“RAZER”最早註冊地址在 1998 年由一傢名為 kärn地址出租a LLC 的美國公司作 為從屬brand運用。kärna LLC 應用其特有的手藝研發瞭寰球第一個盤算機遊戲鼠標,該產 品被定名為“Razer Boomslang”,這款鼠標因為其卓著的機能當工商登記即遭到盤算機遊戲興趣 者和電子競技個人工作選手的追捧,隨後暖銷寰球,成為一代經典。1999 年 3 月 18 日, kärna LLC 將“RAZER”在美國註冊為牌號(註冊號:75663044),審定商品為第 9 類的 具備光解碼手藝的電腦輸出裝備,即鍵盤、鼠標、觸屏、操作桿、數字面板、擴音器、跟 蹤球、航行磁軛、操作輪盤和遊戲把持器。上訴人於 2003 年 12 月在新加坡建立,並於同 年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開鋪盤算機遊戲產工商登記物design營業。2004 年 12 月,上訴人在美國特拉 華州建立瞭 Razer USA Ltd.,如今已成為上訴人的寰球業務部和營銷部及美公營業部。 2003 年至 2005 年期間,上訴人從 kärna LLC 取得“RAZER”brand及其常識產權。1999 年
  11 月 1 日,kärna LLC 在中國申請瞭“RAZER”的文字牌號,並於 2001 年 5 月 14 日得到
  註冊,該牌號的權力經由過程上述讓渡轉移給瞭上訴人。2011 年 5 月牌號權續鋪至 2021 年 5
  公司註冊月 13 日。核準在第 9 類“盤算機輸出裝備鼠標(數據處置裝備)、遊戲把持器(與盤算 機連用)、操作桿(與盤算機連用)、跟蹤球(與盤算機連用)、航行磁軛(與盤算機連

  用)、操作輪盤(與盤算機連用)”商品上運用。

  (1)基礎事實
  i. 上訴人是寰球頂級盤算機遊戲高端裝備生孩子商和發賣商;“RAZER”是其多年來領有 並在其產物上普遍運用的牌號。上訴人自 2004 年發賣帶有 RAZER 標識的產物,至今已通 過其直接經營的批發渠道和網站將“RAZER”brand產物銷去 60 多個國傢和地域。在中國,上訴
  人的 150 多傢受權經銷商遍佈 31 個省市。此外,上訴人還經由過程第三方電子商務網站,如 天貓、京東和亞馬遜等將其產物銷去全中國及世界各地。得益於優異的產物東西的品質、完美的 發賣收集、傑出的brand抽像及虔誠的營業登記消費群體,“RAZER”brand產物發賣額比年增長。
  2014 年,寰球發賣額超 3 億美元,2015 年前三季度的寰球發賣額已凌駕 3 億美元。 “RAZER”系列產物 2007 年入進中國,2012 年天下發賣額凌駕 2400 萬美元,2015 年前三 季度在中國的銷量已近一百萬件,發賣額近三萬萬美元,相稱於 2007 年寰球總發賣額。
  在 2015 年淘寶“雙十一”電子購物節時,流動開端僅 9 小時,“RAZER”brand產物發賣額
  已達人平易近幣 500 萬元,在一切電子產物運營者中名列第六。

  ii. 上訴人註冊的“RAZER”相干域名。除牌號,上訴人還將“RAZER”標識用於域名註 登記地址冊。1999 年 4 月 15 日上訴人註冊瞭 www.razerzone.com 作為“RAZER”brand民間網站的 域名。今朝,上訴人已為“RAZER”brand註冊瞭約 80 個包括“RAZER”一詞的域名。上訴
  人對“RAZER”相干域名的一切權也獲得瞭各個國傢和地域的維護。如 2015 年,上訴人在
  智利勝利經由過程官司步伐撤消瞭第三方對域名 razer.cl 的一切權。

  iii. 上訴人對“RAZER”brand在盤算機遊戲裝備畛域的高出名度及卓著名譽奉獻宏大,在 泛博消費者群體的觀念中,“RAZER“brand與上訴人間接聯繫關係。上訴人每年均在全世界范 圍內(包含中國)對“RAZER”brand產物和牌號入行鼎力宣揚推廣。《盤算機利用文 摘》、《商界》、《IT internet周刊》、《IT 司理世界》、《貿易周刊》、《COSMO 時尚 圈》、《名車志》、《南邊都市報》、《e-zone》、《太陽報》、《西方日報》等浩繁雜 志、報紙都曾撰文對上訴人、“RAZER”brand產物入行宣揚;包含中華網、新浪網、矽谷 能源、PCHOME、泡泡網在內的各年夜流派及專門研究遊戲、手藝網站也多次對“RAZER”brand產 品入行推廣和測評;上訴人還經由過程社交媒體悉心運營“RAZER”brand,包含 Facebook、 Twitter、Youtube、新浪weibo、騰訊weibo、微信等賬號。2000 年起,上訴人還援助過包 括電子競技個人工作聯賽(CPL)、世界電子競技年夜賽(WCG)2009設立公司 中國區總決賽、WDC Dota

  2011 聯賽、2013 及 2014 年天下電子競技年夜賽在內的多項賽事及來自於 34 個國傢,26 個
  電競站隊的 300 多名電競選手。 2007 至 2015 年間,“RAZER”系列產物已至多六年在美 國斬獲 Best of CES 多項年夜獎。同時,2010 年至 2014 年,“RAZER”系列產物在華語地 區險些年年得註冊地址到 ZOL 年度科技產物年夜獎。在百度網(中國最重要的搜刮引擎,相稱於谷 歌)上搜刮“razer”,可以望到 230 多萬個搜刮成果,前十頁裡 99%的搜刮內在的事務都與投 訴人的產物相干。

  (2)法令理由
  i. 爭議域名與上訴人領有的牌號或辦事標誌雷同; 爭議域名中起區分作用的“razer” 與上訴人領有“RAZER”牌號完整雷同。極易招致公家將爭議域名攪渾為上訴人一切。

  ii. 爭議域名由被上訴人於 2013 年下半年得到,晚於上訴人對“RAZER”牌號最早註冊時 間上訴人前身 kärna LLC 最早於 1999 年得到 “RAZER敵意,看不起她,但他還是懷孕了十個月。 ,孩子出生後一天一夜的痛苦。”的牌號註冊,且上訴人在被上訴登記地址 人得到爭議域名前已在中國及其餘浩繁國傢及地域註冊並在其產物上普遍運用這一牌號。 上訴人對“RAZER”一詞享有依法的在先平易近事權力。爭議域名最早由年夜連瑞澤農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澤農藥”)領有並運用,被上訴人已經是瑞澤農藥的一名 IT 治理 職員。上訴人得悉,2012 年擺佈,被上訴人向瑞澤農藥提出將“dl”插手域名中以體現 公司地點地(dl 為年夜連的漢語拼音首字母),瑞澤農藥是以註冊域名 dlrazer.com 並開 始運用這一新域名。被上訴人則經由過程種種手腕於 2013 年 8 月 6 日與 9 月 1 日之間得到瞭 爭議我要把我的女兒嫁給你?”域名。是以,絕對於被上訴人而言,上訴人對“RAZER”這一標識享有依法的在先平易近 事權力。
  iii. 被上訴人不領有對該域名的權力或符合法規好處; 鑒於下列因素,被上訴人應被以為對 爭議域名不享有符合法規好處:

  (i)上訴人從未受權被上訴人運用“RAZER”牌號。

  (ii)經查問中國牌號局網站以及支流搜刮引擎,被上訴人對“RAZER”這一標識有關 聯,無任何產物或辦事能將被上訴人(劉軍)與 RAZER 聯絡接觸起來。

  (iii)被上訴人如網頁截圖所示情勢運用爭議域名。爭議域名對應的網站僅有三個頁 面,每個頁面與“RAZER”均毫有關聯。其並沒有在該網站發賣任何帶有“RAZE商業登記R”牌號的
  產物,網站上 的圖片也與 “RAZER” 有關。而且,被上訴人,或網站顯示的組織
  “Sanxinda 玻璃瓶興趣者”(Sanxinda Glass Bottle Lovers)也未因該網站的經營而 使其自身設立與“RAZER”這一標識的任何聯其實,新娘是不是蘭家的女兒,到了家,拜天拜地,進洞房,就會有答案了。他在這里基本上是閒得亂想,心裡有些緊張,或絡接觸。就“Sanxinda 玻璃瓶興趣者”這一組織 的存在與否及被上訴人將此用作網站內在的事務的目標後文還將闡述。

  iv.被上訴人持有並運用該域名出於歹意上訴人以為,被上訴人對 razer.com 域名的持有 和運用是為瞭經由過程阻攔上訴人註冊並運用爭議域名的方法到達將爭議域名低價發售給上訴 人的目標。理由如下:

  (i)2015 年 3 月 26 日,上訴人經由過程其lawyer 經由過程爭議域名的 whois 查問記實上所留的聯 系方法致電被上訴人,在表白致電報酬上訴人之代理lawyer 後,被上訴人不由得流露:“等 的便是你們”,表白被上訴人的目的行將爭議域名發售給上訴人。厥後,被上訴人要求投 訴人報價購置,當上訴人報出人平易近幣 10 萬元的费用後,對上訴人充耳不聞多日,直至少次溝通後,被上訴人報出人平易近幣 150 萬元的低價(德律風溝經由過程程有灌音為證),經由討價,終極被上訴人批准人平易近幣 80 萬發售爭議域名。而爭議域名每年註冊費僅為人平易近幣138 元。

  (ii) 爭議域名的原始註冊和持有者為“瑞澤農藥”。“瑞澤農藥”成立於 1991 年 10 月 16
  日,於 1998 年 5 月 15 日得到該爭議域名。RAZER 是“瑞澤”的英文字元音譯。英文單 詞 RAZER 自己就有“撲滅者”的寄義,也正合適於覆滅益蟲的農藥畛域。依據上訴人的投 訴書,1999 年 3 月 18 日美國公司 Karna LLC 將“RAZER”在美國註冊為牌號。1999 年 11 月 1 日,Karna LLC 在中國申請瞭“RAZER”牌號並於 2001 年 5 月 14 日得到註冊
  (註冊號 1570069);也便是說,Karna LLC 在中國申請“RAZER”牌號之前,“瑞澤農 藥”曾經勝利註冊瞭爭議域名(時光為 1998 年 5 月 15 日)。而上訴人雷蛇(亞太)私
  人有限公司是在 2003 年 12 月在新加波成立, 2003 年到 2005 年從 Karna LLC 取得上
  述的“RAZER”牌號公用權。別的,上訴人還於 2006 年 7 月 24 日向中國申請“RAZER”
  註冊牌號並得到響公司地址應註冊牌號公用權(註冊號 5497308),於 2011 年 12 月 10 日向中國 申請“RAZER”註冊牌號並得到響應註冊牌號公用權(註冊號 1097804)。上訴人 2004 年 開端發賣帶有 RAZER 標識的產物,RAZER 系列產物 2007 年入進中國。

  主觀情形為,“瑞澤農藥”的成立日遙早於美國 Karna LLC 以及上訴人的成立日,而且 域名註冊申請日 1998 年 4 月 21 日也早於上訴人的“RAZER”牌號申請日和核準註冊日
  (“RAZER”牌號於 2001 年 5 月 14 日得到註冊,註冊號 1570069)。由此,根據域名的 “先註冊準則”,可以認定“瑞澤農藥”作為原始爭議域名持有人,域名權符合法規並有用, 盡對不存在侵害上訴人的註冊牌號公用權也不會組成不正當競爭。關於這一點,上訴人也 應當認同。設立公司隨後,“瑞澤農藥”於 2013 年 4 月 30 日將爭議域名協定讓渡給被上訴人。
  從爭議域名的原始註冊日 1998 年 5 月 15 起至今,該域名從未掉效過,始終處於符合法規有 效有序狀況。換言之,被上訴人最基礎不存在所謂的歹意搶註行為。由於爭議域名申請在 先,上訴人“RAZER”牌號申請在後,也最基礎沒無機會入行歹意搶註。被上訴人此刻領有 爭議域名,是基於符合法規的平易近事受讓行為。既然原始註冊人“瑞澤農藥”享有完整的域名
  權,那麼作為符合法規受讓人的被上訴人也應當完整享有爭議域名的所有的符合法規權益,包含但不 限於地址出租解除別人幹涉的權力。
  …….
  5. 專傢組定見
  依據《政策》第 4(a) 條 規 定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的 投 訴 應 當 得 到 支 持 ﹕ (i) 爭議域名與上訴人領有的牌號或辦事標誌雷同或極其類似,不難惹起攪渾;且

  (ii) 被上訴人不領有對該域名的權力或符合法規好處;且 (iii) 被上訴人的域名已被註冊而且正被歹意運用。
  上訴人在行政步伐中必需舉證證實以上三種情況同時具有。

  (A) 註冊地址 關於爭議域名與上訴人享有商品牌號或辦事牌號權力的名稱或許標志雷同或攪渾性 類似 關於上訴人的“RAZER”商品牌號或辦事牌號權力,專傢組可以望到上訴人的“RAZER”商 標在中國以及世界各地經由過程其運用已得到極高出名度,也在中國以及世界各地得到瞭 “RAZER”的在電子種別的註冊牌號。是以,專傢組以為上訴人享有“RAZER”的牌號權 利。

  《政策》並未就牌號一切人取得牌號權的每日天期作出精心規則,可是,此等情況可能會給證 明《政策》中的歹意註冊形成難題。(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 1.4 部門 ) 。 是以, “RAZER”的牌號註冊每日天期在爭議域名的原始註冊每日天期後來並不影響此《政策》第 4(a)
  (i)條的知足。

  關於雷同或攪渾性類似,本案爭議域名是<razer.com>,除往此中代理頂級域的<.com>, 可辨認部門是“razer”,與上訴人享有的牌號“RAZER”完整一樣。
  是以,上訴人的上訴知足《政策》第 4(a)(i)條的前提。 (B) 關於被上訴人對爭議域名或其重要部門不享有符合法規權益
  關於此《政策》第 4(a)(ii)條舉證責任, 一旦上訴人鋪示瞭初步(prima facie)的
  證據,舉證責任便轉移公司登記地址到被上訴人,但假如被上訴人可以或許提供一些證據, 專傢組便需求衡 量各方的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而全體的舉證責任在於上訴人身上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營業註冊地址PO

  Overview 2.0), 第 2.1 部門)。專傢組以為上訴人已提供瞭初步的證據,但被上訴人也提 供瞭一些證據證實他對爭議域名有符合法規權益, 包含年夜連瑞澤農藥株式會社的符合法規權益 以及他從年那顆心也慢下來。慢慢放下。夜連瑞澤農藥株式會社得到瞭爭議域名的合約。是以, 全體的舉證責任仍舊 在於上訴人身上, 即上訴人需求證實被上訴人對爭議域名或其重要部門不享有符合法規權益。

  固然被上訴人主意 RAZER 是“瑞澤”的英文字符音譯, 英文單詞 RAZER 自己就有“撲滅 者”的寄義,合適年夜連瑞澤農藥株式會社所運營的農藥畛域。但是, 就算在字典裡找 到 RAZ工商登記地址ER 一字, 單單註冊爭議域名也有餘夠讓被上訴人享有符合法規權益, 被上訴人仍舊要滿 足 《 政策》 第 4 ( c)條的要求(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 2.2 部門)。

  《政策》第 4(c)條列明以下可表白被上訴方對該域名的權力或符商業登記合法規好處:
  (i) 在接到無關爭議的任何通知之前,營業地址你方運用或有證據表白預備運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 對應的名稱來用於提供誠信商品或辦事;或許
  (ii) 縱然你方未得到牌號或辦事標誌,但你方(作為小我私家、企業或其餘組織)始終以該 域名而廣為人知;或許
  (iii) 你方符合法規或公道運用該域名、不以營利為目標,不存在為貿易利潤而誤導消費者或 玷辱惹起爭議之牌號或辦事標誌之用意。

  被上訴人重要依靠《政策》第 4(c)(i)和(iii)條, 理據是被上註冊公司訴人主意爭議域名用作 營運 “Sanxinda 玻璃瓶興趣者”網站。專傢組註意到 WIPO 的案例中的共鳴是興趣者網 站(fan site)無機會發生爭議域名的符合法規權益(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 2.5 部門), 樞紐 是興趣者網站有否在活潑運作和是否作貿易用處。

  爭議域名指向的網站未見是作貿易用處, 但網站的運作並不是一般興趣者網站的模式, 亦 不見得是活潑運作。

  再者, 被上訴人和“Sanxinda 玻璃瓶興趣者”與爭議域名沒有任何干連, 是以權衡各方 的可能性, 專傢組以為被上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符合法規權益。
  是以, 上訴人的上訴知足《政策》第 4(a)(ii)條的前提。 (C) 關於被上訴人對爭議域名的註冊和運用是否具備歹意
  不爭議的是被上訴人於 2013 年從年夜連瑞澤農藥株式會社得到瞭爭議域名, 這等同爭
  議域名在 2013 從頭年註冊, 評價被上訴人是否具備歹意就由 2013 得到瞭爭議域名後來開 始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 3.7 部門)。

  《政策》第 4(b)條列明一些可作為歹意註冊和運用域名的證據, 但斟酌歹意的原因不 限於第 4(b)條所列。

 商業地址出租 不踴躍地持有(passive holding) 爭議域名也可所以歹意的證實(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 3.2 部門) 。

 公司登記地址 “ 理應得知” 上訴人的牌號也是斟酌歹意的原因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 3.4 部 分) 。在一些案例可以望到, 域名註冊人有責任在收集上作查抄, 防止註冊與其餘人的商 標有抵觸的域名(Aspen Holdings Inc. v. Rick Natsch, Potrero Media Corporation, WIPO Case No. D2009-0776;BzzAgent, Inc. v. bzzaget.com c/o Nameview Inc. Whois IDentity Shield and Vertical Axis, WIPO Case No. D2010-1187) 。

  兩邊會商發售爭議域名的這經過歷程也可以作為斟酌歹意的原因(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 3.6 部門) 。

  在以上專傢組已裁定爭議域名指向的網站並不是活潑運作, 專傢組以為被上訴人可以簡樸 地在收集上作查抄已可以了解上訴人“RAZER”的牌號, 專傢組以為被上訴人“理應得 知” 上訴人“RAZER”的牌號權力。別的, 兩邊不爭議他們已經會商發售爭議域名,傍邊 被上訴人的索價相稱高。是以, 權衡各方的可能性專傢組以為被上訴人對爭議域名的註冊 和運用具備歹意。
  是以,上訴人的上訴知足《政策》第 4(a)(iii營業註冊地址)條的前提。 6. 營業地址裁決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本專傢組裁決上訴人的上訴成立,爭議域名<razer.com>轉移給投 訴人雷蛇(亞太)私家有限公司(Razer (Asia-Pacific) Pte Ltd)。

  

  專傢組:林樂夫
  每日天期: 2016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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